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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公司网站建设搭建全包(公司做网站的好处)非营运保险拉货是不是完全拒赔,

   【案情】   被告吴某系某酒厂经营者,有时会用登记为非营运的汽车为自家酒厂送酒,某日在送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公安机关认定吴某驾驶时疏于观察,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保险公司以吴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风险增加为由,拒绝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

   【评析】   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吴某以非营运车辆送货,系从事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性质,导致风险增加,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不予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系为自家酒厂送货,不属于改变车辆性质,其行为不发生商业险免责的法律后果。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依据不足一般而言,营业性质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而非营业性质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本案中吴某使用车辆系为其自营酒厂送货,仅系为达到生产目的的媒介,并非直接以发生费用结算为目的的公路运输或租赁活动,与从事运输并以盈利为目的的营运车辆存在明显不同,不足以认定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

   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本质的区别在于营运车辆使用频率更高,导致的风险显著增加,故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免赔,不仅要看车辆有无改变使用性质,还需看同时有无导致风险显著增加本案中吴某未对车辆进行加装、改装,送货的范围也仅限于酒厂周边地区,并无长途运输,使用频率较一般私家车并无明显区别,不足以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事故的发生与是否为营运车辆无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中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保险合同中约定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事故的,保险人不予赔偿,按照文义解释,只有事故的发生与危险程度增加存在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方可免赔。

本案中根据事故认定书查明的事实,本起事故系吴某疏于观察所导致,不存在加装、改装及超载等情形,没有证据认定吴某装载货物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吴某送货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