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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行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现就严禁导游获取不正当利益事宜,公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全省导游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守职业道德准则,以提供优质、诚信、规范的导游服务为根本职责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行业声誉和旅游者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游客权益的行为。

二、禁止获取不当利益行为严禁导游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以任何形式获取或变相获取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之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强制或变相强制旅游者消费:不得通过言语威胁、行程刁难、服务歧视等方式,强迫、诱导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进入指定购物场所、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不得从旅游经营者(如购物店、餐饮店、自费项目经营者等)处,以“停车费”“人头费”“购物提成”“绩效奖励”等名目,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佣金3.索要或骗取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旅游者明示或暗示索要小费,不得因旅游者未支付小费而降低服务标准或提供歧视性服务。

优质服务获得旅游者自愿给予的小费,应遵循自愿、适度原则,并符合相关规定4.虚报费用、侵占团款:不得在团队运行中虚报、冒领、侵占交通、餐饮、门票等各项旅游费用,不得挪用、克扣旅行社安排的团队经费5.与经营者串通欺诈:不得与不法经营者串通,通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高定价、以次充好等手段,欺诈旅游者以谋取私利。

6.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私利:不得利用安排行程、提供服务等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合同约定外的任何不正当利益三、旅行社严格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各旅行社应切实承担起对所属导游的管理责任:1.建立健全导游招聘、培训、考核、薪酬及佣金管理制度,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报酬,杜绝“零负团费”经营模式。

2.与导游签订规范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服务规范、报酬标准和禁止行为3.加强对导游团队运行过程的监督,严格履行“一团一报”,如实填报监管平台导游执业信息记录,要求导游带团开通平台监测系统,对导游带团行为进行跟踪管理。

4.发现导游存在获取不当利益行为的,应立即制止、纠正,并依规严肃处理四、强化监督与严厉惩处1.欢迎社会监督:鼓励广大旅游者及社会各界对导游服务进行监督,如发现导游存在违规行为,请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录音、录像、照片、合同、票据等),并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

(1)向涉事导游所属旅行社投诉;(2)拨打旅游所在地区号+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投诉举报具体问题;(3)拨打所在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发布的“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投诉举报电话;(4)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网上举报投诉处理系统”https://jbts.mct.gov.cn/home实名注册提交线上投诉。

2.依法从严查处: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将加大市场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一经查实导游存在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规定,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导游证等行政处罚。

涉事旅行社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倡导文明旅游呼吁广大旅游者选择正规旅行社,签订规范旅游合同,理性消费,谨慎参与购物和自费项目遭遇强制消费等侵权行为时,应坚决抵制,及时取证并依法维权。

营造风清气正的旅游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希望全体导游自觉遵守,各旅行社严格管理,广大旅游者积极参与监督,共同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特此公告。原标题:《严禁导游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告》